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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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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讲我国现行的保安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不甚相符,我国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我们要履行该公约所确定的义务,就必须对目前我国的保安处分的立法状况进行彻底的改变,把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刑事立法之中。 (一)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原则 从保安处分对人权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来看,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的过程中,应当在充分考虑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处分人的人权的同时,又能使保安处分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其防卫社会的功能。为此,在立法时应当遵循并体现以下几项原则: 1、法定性原则。指对保安处分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保安处分法定原则的内容为首先保安处分的依据是法定的即法律必须预先规定什么行为是应当科处保安处分的行为对该行为科处何种类型、何种程度的保安处分。裁判机关只能对已经设定为应受保安处分的行为进行科处保安处分的种类及程度也必须由法律预先规定其次保安处分的申请与裁判主体是法定的再次保安处分的程序是法定的。法律必须预先对保安处分的适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施保安处分的主体不依照或者不严格依照这些程序将导致该保安处分的裁判无效。“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对于任何人不得令服保安处分”[1],这一原则是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沿袭,因而,在适用时,禁止依据习惯法和类推的适用。同时,对被处分人适用时,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防止保安处分的滥用,坚决杜绝法外施行保安处分。为此,就应当在刑法典和刑事程序法中对保安处分的基本问题,如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种类、各种类的内容以及适用和执行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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