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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且特征十分明显的罪名,其刑罚的设置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试着从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议,辩证地分析了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合理之处和不足所在。主张在保留现行立法合理规定的同时,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对我国惩治贪污、打击腐败有所帮助。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国人关注,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纳入反贪污贿赂罪一章。 
       
       全国人大以立法的高度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体现了国家严惩贪污、打击腐败的决心,客观上也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预防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和过于概括,司法机关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甚至还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由于同样的原因,许多学者主张或废除此罪,或以它罪代之,或并入它罪。学界有关此罪存废的争议很多,但对现行立法能够辩证分析和看待,既肯定其合理之处,又不忽视其不足所在的观点却几乎没有。笔者在此提出了辩证地分析的观点。因为辩证地分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对于指导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有重大作用。任何单方面主张“肯定说”或“废除说”的观点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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