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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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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颁布后,法的位阶问题在“法律”的层面上有了基本的定位,但在学术层面上,关于“法的位阶”等概念的定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样不但不能理论上达到自圆其说,对实践也不能作出很好的解说,比如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位阶问题。下面就“法的位阶”的概念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位阶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的位阶问题 (一)法的位阶的定义 1.法的位阶与法的效力等级的关系 国内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等同论:“法的位阶就是法的效力等级”[1](P284) (2)传统论:法的位阶与法的效力等级是因果关系,“由于法律本身有层次或等级划分,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在法的体系中“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层次的法律效力”,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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