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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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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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