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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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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目的所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当今各国的研究动向,探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依据,提出了创建我国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各种构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财产权益 法律保护 赔偿 救助 构想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推进和认识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国际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观念里,刑事被害人一直是被“遗忘的人”,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规定其相应的诉讼权利,这也是与我们原来的诉讼观念不无一定的关系。当今,自1941年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发表了关于《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文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相关法律保护问题倍受国际法学界的关注,引发了多部专门论述被害人问题的著作产生。之后,1947年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最早明确提出了“被害人学”这一专门术语,1963年,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在新西兰通过,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大会上,首次将被害人学列为会议议题之一,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进一步推进了对被害人地位和权利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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