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及防治对策
| | 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随着1996年3月新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应该说,司法领域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刑讯逼供现象已明确界定为非法行为,刑讯逼供不可能再得到认同,反对刑讯逼供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无情的现实却又反复在给人们以警示,因刑讯逼供而蒙冤受屈的案例频频见诸各类媒体,仅今年来已有数起类似报道。佘祥林案件沸沸扬扬,还有1月25日《法制日报》:河北唐山市南堡区公安分局7名民警刑讯逼供制造冤案,李久明被无辜关押两年多。4月8日《新生活报》:云南农民王树仁遭刑讯逼供致残,屈打成招被羁押299天,侦查该案的3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罪当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等等。这些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的案例似乎在清楚地昭示人们:刑讯逼供现象一直以来并未消除,似乎还颇有市场,根治刑讯逼供现象决非短期内所能奏效。透过这些案例进行反思,以往人们总是从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而忽视了该现象得以产生并延续的外在原因和内在根源,由此出台的对策措施所取得的成效自然也差强人意。尽管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依然屡禁不止却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找准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难题,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始终高度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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