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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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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积极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两高及司法部于2003年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本文即以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从刑事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别程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刑事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维护人权。本文试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别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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