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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数额犯,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违规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我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违规性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违规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而在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和目的。有论者将划分违规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认为违规性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性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该两者区别的依据,而是恶意透支与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所谓“善意透支”,是与恶意透支相对而言的概念,是一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可以分为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的善意透支两种: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的期限内透支,并按时偿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1]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意志内容的不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是善意透支,否则便是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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