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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

   「摘 要」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外在表现甚为相似的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二者存在着概念、特征、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法条竞合犯;观念竞合犯;犯罪形态
     「正  文」
     因刑法理论规定的错综复杂和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而引起的法条竞合与观念竞合,它们的外在表现有诸多的相似,容易混淆。本文将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这两种竞合现象作一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之辨析
     (一)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1]刑法学界一般不称法条竞合犯,而常用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从静态角度去分析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单独论之并无实际意义;法条竞合犯则把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具体条文联系起来,从动态角度去揭示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才有意义。
     由此看来,法条之间的重合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相互重合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法条竞合犯这一术语来替代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
     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犯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持否定态度,所以并不专门讨论法条竞合,只是在分析观念竞合犯时,提及观念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2]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等都是犯罪形态,而法条竞合犯同是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某种特殊的条文结构,它又因何不是犯罪形态的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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