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论文中心 论文分类 论文搜索 论文发表 汇款确认 会员专区 在线购卡 服务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法学法律--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
推荐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静脉输液中应注意的技巧问
·论安全管理活动年
·浅谈高中数学新教材中应用
·网络计划技术在建筑工程施
·赌博的现状、危害及对策
·完善会计管理机制的几点思

·物理教学应重视学生提出问
·关于教学过程设计的几种思
·节能建筑设计与高新技术应
科目列表
市场营销 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社会实践 先进教育
伦理道德 艺术理论 环境保护
农村研究 交通相关 烟草论文
电子电气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电影艺术 国学论文 材料工程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信息技术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自然论文 德育管理 农村教育
素质教育 三个代表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哲学论文 工商管理
证券金融 社会学 审计论文
会计论文 建筑论文 电力论文
水利论文 园林景观 农林学
中医学 西医学 心理学
公安论文 法学法律 思想汇报
法律文书 总结报告 演讲稿
物业管理 经济学 论文指导
计算机 护理论文 社会调查
军事论文 化工论文 财政税收
保险论文 物流论文 语言教育
教育教学 给水排水 暖通论文
结构论文 综合类别  

 
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由于其是按照单位犯此罪的模式来设计的,由此导致自然人在犯此罪时存在一系列的刑法法理上的矛盾与不协调。由此,应当对单位与自然人犯此罪分别设立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  罪过理论  立法设计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既可以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又可以由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但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符合刑法第18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其表现出来的犯罪特征与单位犯此罪存在差异,不符合我国立法者对此罪的设计要求。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刑法第187条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改变这种缺陷的方式就是对刑法187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修正。
     一、犯罪客体的差异:自然人犯本罪并不侵害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单一犯罪客体说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秩序;复杂客体说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利益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自然人犯罪而言,主要是破坏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单位犯罪而言,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正常的监管活动。”[1]我认为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何种犯罪客体,从实然的层面上讲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从应然的层面上讲是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程度。如果立法者的选择是正确的就有利于司法实践,否则就会导致立法与司法的混乱。从该罪在刑法分则的构造位置来看,立法者无疑是将行为人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作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但是,从危害性上分析,自然人实施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与单位实施的该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并不在于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究其原因在于行为是主体的行为,行为和主体是不可分的统一体,同样的身体动静与不同的主体相结合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刑法上就会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全文未完>>>>>
是否要阅读全文?点卡会员将扣除1点!点击阅读全文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中心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QQ:277865656
或写信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