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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与合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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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超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牵涉数个主权国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国家主权的特性逃避内国刑法的追诉,因此在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只有取得相关国家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以专门国际机构来管辖一些特别严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就现阶段来看,比较可行的是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和通过计算机网络制作、存储或传播儿童色情犯罪,此处的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制作计算机病毒等)。将这两种犯罪列为专门管辖的对象,原因如下: (一)危害性极大,且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承认。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的不同,被一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国也许就不被认为是犯罪,因此一种犯罪行为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就应该具有反人类的特征并损坏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正如当时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在 1668 年谈到海盗问题时指出:“所有的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民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他们是非法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就象反对叛逆者和卖国贼那样去镇压和剿灭他们。” 詹金斯的观点后来一直被西方国际法学家所接受并加以发展,并主张对海盗进行共同的斗争。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曾经指出:“一个海盗和它的船舶,由于海盗行为这一事实,就丧失了船旗国的保护和他们的国家属性。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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