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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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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常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具体犯罪构成 的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作为大陆法系立法的产物或法律制度的结果加重犯在立法和学说史上,经历了有“结果责任向意思责任”的转化。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上,以危险性说的理论取代过失说,以便有效地打击结果加重犯。至今,在德、日,危险性说的理论是认识结果加重犯本质的有力学说。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危险性理论;罪过形式;因果关系 一、结果加重犯概述 (一)结果加重犯概念 结果加重犯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根据这个定义,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结构特征: 1、基本犯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犯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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