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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零口供”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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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法理上分析,“零口供”的核心内容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有罪犯罪情节的供述的情况下,以其他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锁链作为最终定罪的依据。虽然目前这种理论还不完善,理论界还存在不同观点和看法,但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正确定罪,无疑是现代司法理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作用的结果。 一、零口供定罪与各类证据的定位 “零口供”定罪涉及到司法理念中各类证据在定罪中地位问题。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所有定罪的证据中,比较常见的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有被告人的“口供”,对于这些证据在证据采信体系中的地位,传统司法理念比较重视甚至迷信“口供”,在传统司法理念中,刑事司法中“口供”在所有证据中地位最高,被称为“证据之王”,一个案件没有“口供”而进行定罪的可能性很小。从深层次上考察,这也是秉承“有罪推定”的时代标志。在推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需要采取通过被告人的“口供”去获得其他证据。在这种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很容易造成司法工作者定罪时“先入为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观武断,造成冤假错案。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要“重证据,轻口供”,但实然状态下,司法工作人员却不能完全排除偏重“口供”的理念,这对于“零口供”定罪中正确司法理念的形成是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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