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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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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 处罚 从严 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 首先,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表现出很强的社会属性。职务犯罪综合反映了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引发权力腐败和犯罪。实施职务犯罪的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职位和职责,他们可以在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或者利用社会、政治影响而实施犯罪。[1]刑法第93条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列举了主体范围。这些特殊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含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公务人员。职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能使公务员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也可以使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公职人员犯罪犯罪侵害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具有多重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公职人员犯罪应当设定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对不起诉不宜放宽,而应合理控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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