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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罚的功能谈谈我国的刑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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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功能,也称为刑罚的机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刑罚作为一种对不适应社会生活规则的人予以处理的手段之一,必然会对该对象、其他社会成员乃至社会生活本身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是“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全面的讲,刑罚的效应应当包括其负效应。但是通说所说的刑罚功能仅仅指其积极功能。对于刑罚所导致的种种消极影响,应当尽可能予以抑制或者防治,而不能听之任之,甚至影响刑罚的积极功能的实现。 刑罚功能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刑罚的功能是刑法对社会主体所产生的作用。所谓对社会主体的作用即对社会中的人们,是指不仅对刑罚的承受者即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首先,是指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或者说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着犯罪倾向,刑罚的判处会在他们的思想上产生反映。其次,是社会上的广大人们群众,刑罚的判处符合其正义观念,在其心理上产生反映。再次,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刑罚的判处可能平息其对犯罪人的愤怒。总之,刑罚的功能绝不仅限于从犯罪分子的角度考察,而是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即从整个社会的作用来考察,才能对刑罚的功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恰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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