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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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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诱惑侦查的渊源和定义 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而诱惑侦查真正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主要是在1935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用来防止间谍及破坏活动。后来诱惑侦查逐渐被日、英、德等国所吸收并对其有所发展。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专业术语,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但由于我国尚无“诱惑侦查”制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二种,一为无被害人之犯罪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1];另一种是从目的性和实施方式上来分析,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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