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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刑法是通过对具体犯罪行为特征的描述(即犯罪构成[①])及其法定刑的轻重设置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对犯罪的规格、刑罚的适用都进行了详尽规定。从这意义上说,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依据。但刑法在正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同时,也从反面向人们显示:只有犯罪者才有权得到刑罚处罚;没有犯罪的人,任何人与部门都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又是保护人权的大宪章。对于犯罪人如此,对于其他人亦然。不同法系的国家都采取了犯罪构成的形式,对不同犯罪的规格进行了规定,但又有不同的特点,尤其在保障人权方面,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追求。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
     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亦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②]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又包括以下内容:(1)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由此构成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与实行行为相关的问题有实行行为性、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等。所谓实行行为性,是指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其前提是该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基本属性,否则,如意图让他人乘坐飞机发生事故后死亡而劝说他人乘坐飞机,果真发生他人死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对于利用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利用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原因设定阶段具有刑事责任,但在致果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人通说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重要因果问题,也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问题。(3)构成要件的故意,指在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之后并企图实现的意思。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不包括违法性意识,因而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在内容上存在差别。(4)构成要件的过失,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发生。 构成要件该当性实质上就是危害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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