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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视角下精神病鉴定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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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而无权自行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鉴定体制有违“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等正当程序原则,未来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精神病鉴定合理因素,将精神病鉴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并规定在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负举证责任。 [关键词]正当程序 精神病鉴定 体制 构建 被众多媒体评为“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其之所以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不仅仅在于邱兴华疯狂地杀害了10个人,更主要在于邱兴华的家属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二审法院仍然驳回了这一申请。邱兴华虽然被执行了枪决,但由这一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却没有停息,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推而广之,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对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有权提出异议,司法机关在精神病鉴定中应当享有什么权力和负有什么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负有举证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正当程序下重新审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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