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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证明责任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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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 ………………………………………1 前言 一、举证责任概念和特征……………………………………2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 (二)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二、举证责任性质分析………………………………………3 (一)权利说理论 (二)义务理论说 (三)负担理论说 三、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5 (一)举证责任分担之历史考察 (二)控诉方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举证责任 (四)审判方的举证责任……………………………6 参考文献……………………………………………………10 后 记……………………………………………………… 11 摘 要 查明案件真相实质上是对历史性事实的回溯性证明过程,而刑事诉论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运作过程,在控、辩、审三方中由谁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此,便产生了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既有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审判职责的法院,也有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各诉讼主体的证明责任,则证明活动便会陷入紊乱状态,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当然就不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举证责任只是证明责任的一种,它不是权利,也不是单纯的义务或负担,对检察机关而言,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刑事法律中虽然存在有罪推定的现象,但并非被告人就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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