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聚众斗殴中持械的认定
| | 法律论文下载[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年轻消费群体增加,酒后滋事层出不穷,导致聚众斗殴事件增多,其中持械聚众斗殴比例升高、危害性大。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目的法律论文下载,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法律论文下载行为,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的,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的。是社会多发性犯罪之一,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认定时较难把握,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情节存在不少争议,这给此类犯罪的量刑带来不少困难。《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列举了四项加重处罚的情节,持械聚众斗殴便是其中一种。对于两者的认定本文对持械聚众斗殴中的加重情节“持械”作了论述,涉及持械的定义,部分持械人参加斗殴对整个犯罪构成的影响,以及被胁迫持械参加斗殴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 聚众斗殴 持械 共同犯罪 胁迫犯 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持,何谓械,何又谓持械,在具体的案情认定中却有争议。 一、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持”和“械”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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