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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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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被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 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因此,相比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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