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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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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论文摘要………………………………………………………………… 2 二、 证据的概念……………………………………………………………… 3 三、视听资料概念及特征…………………………………………………… 3 四、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 4 五、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 6 六、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6 七、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其判断标准…………………………………… 7 八、视听资料证据力的审查判断…………………………………………… 9 九、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被认知,并且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储存数据、保存资料已显示出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其独有的特性对于庭审中揭露犯罪,进行法制教育,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因此,我国将视听资料成为独立证据是当代刑事诉讼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像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能够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而视听资料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但其自身又有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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