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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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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 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有的律师说:据其所接触的刑事案件,作过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10%.[1]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2]再如,根据某少数民族自治区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3年6月以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统计,该地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为3%,其中出庭率最高的达到6%,而其他中院证人出庭率均达不到3%,低的连1%都不到。[3]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法官。笔者曾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作过粗略统计,证人出庭率不足2%,且出庭证人多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严重。证人不出庭的直接结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证人不出庭的又一后果,就是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庭前审仅仅是变成了庭后审而已,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出于意料地出现了。[4]不仅如此,它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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