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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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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理念法治化是侦查法治化的先导,引导着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侦查理念由侦查属性观、侦查目的观、侦查构造观等内容构成。侦查理念的法治化包括:侦查属性观由专政活动说、认识活动说走向执法活动说;侦查目的观由打击敌人说、查明真相说走向公平正义说;侦查构造观由敌我斗争模式、实事求是模式走向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词]:侦查理念;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法治化 理念(idea)一词源自西方,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2] 在笔者看来,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属性、价值、目的及应然模式的看法与观念。它不仅包括人们对某一事物本质与价值的基本认识,更包括人们对价值目标及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侦查理念,就是人们基于一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侦查的属性、目的及应然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它是一国侦查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也是侦查实践运作的精神支撑。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侦查理念的法治化,是实现侦查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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