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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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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尚处于初步阶段,本文就如何认定疑罪、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疑罪 彻底性 有倾向的选择性 被动性 相对性 什么是疑罪是一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疑罪处断原则的理论前提。如何处理刑事疑罪案件体现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理论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标志。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在适用上还并不彻底,具有中国特色。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明立法现状的可行性和需完善性,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原则提供借鉴。 一、何谓疑罪 “疑”,是指不能确定是否真实,不能有肯定的意见,不能确定。 “罪”,谓之犯法的行为。从字面上讲,疑罪就是尚不能确定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涉嫌犯罪,是否有罪还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故均为疑罪。这是对“疑罪”的概念所作的最广义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上,有学者主张,疑罪包括数罪之疑、一罪情况下罪与非罪之疑、部分事实情节有疑、犯罪主观心理状态有疑、犯罪阶段有疑、共同犯罪中罪责有疑等多种种类。还有学者主张,疑罪包括罪之有无之疑、罪之轻重之疑、罪之形态之疑三类。[①]笔者认为,如果仅仅从疑罪的角度出发,上述各种分类方法是在广义疑罪概念下所作的分类,均有其合理性,不无不妥。但就疑罪从无原则而言,不能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疑罪,而且并非各种类型的疑罪均能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否则就会陷入逻辑上的误区,造成刑事诉讼体系的极大混乱,也使得疑罪从无原则不具有任何意义。为了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中心,确定疑罪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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