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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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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由于受制于范围的有限性、自由裁量不足、主体参与不充分、效力不确定等因素,同时受被害人权益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等司法理念冲突的影响,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但也应看到其在特殊主体区别对待、暂缓起诉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效。在不起诉的立法完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一步到位,而应当根据程序充分参与、角色对立、程序简化这三项原则逐步推进。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适用、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即是我们刑事诉讼中常说的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由于相对不起诉这一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上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标准和尺度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关相对不起诉利弊的各种争论也屡见不鲜。笔者在此拟从实务的角度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而并未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更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加之受检察自由裁量权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使得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成为使用中争议最大的一种不起诉,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为一种司法处置程序的应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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