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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此规定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缺憾,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在立法或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认可。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  精神损害  赔偿  正当性
     不久前,邻里请求答疑。称其家人受加害人故意伤害造成残疾,加害人被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保护。我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答复法院是正确的。邻里不解,大呼不公平,且称不如“私了”。我们无言以对,虽自认为亦不该如此,但法有明文。我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问题解释》)的正式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更有法可依,更具可操作性。2000年12月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范围规定》,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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