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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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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3]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5]“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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