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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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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严重犯罪活动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 准确的日子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决定当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支持,认为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凶杀、抢劫等严重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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