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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

   [摘要]:沉默权制度是西方国家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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