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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渎职侵权案件的流失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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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动。 渎职侵权案件有以下特点: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4、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是党纪、政纪、法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而政策性强,罪与非罪的界限难分清。5、罪名繁多,渎职侵权检察所辖共有40多种案件。6、对多种不同案件,侦查取证角度各有所别,要求高、专业性强。 一、渎职侵权案件流失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着误区。 为了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渎职侵权案件内容进一步作了增加和细化,这是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然而,现实中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没有跟上立法步调,还是停留在以前的观念上,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认为行为人没有把钱财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等等,所以,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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