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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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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腐败依然是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量刑不当方面的问题,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行使“求刑权”,提高量刑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地预防法庭滥用量刑权,实现量刑公正。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检察机关要公诉实践中一直都在行使着“求刑权”,只是没有用足用好。下面,笔者就如何充分行使“求刑权”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求刑权”的基本内涵 “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如果把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对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便可以称为“求刑权”,虽然“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对定罪建议权的确认,虽不具有终极性,但在刑事审判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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