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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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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执行难问题的化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较难把握,致使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本文拟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现状谈起,分析该罪适用难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况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法律的权威,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在执行中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时,一般很少考虑适用刑法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当数量的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被人民法院以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代替,而真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却很少。据统计,某省法院系统2005年1-6月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仅为9件10人,占抗拒执行事件总数的35%.实践中,执行法官们遭遇抗拒行为后,往往采取以拘代刑、以罚代刑的变通措施,导致整体性的运用刑罚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明显不够。 由于打击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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