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
| | 法律英语论文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律英语论文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法律英语论文、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但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废除死刑制度己成为国际潮流。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究竟应如何看待和认识死刑,如何正确地把握我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方向,本文试作探讨,并就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现实选择谈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死刑的概念及属性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从死刑的外在属性而言,死刑是将人处死,剥夺人的生命权。但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还有其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即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主体的特定性还不是死刑性质规定性的全部。综合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有关看法,可将死刑的属性界定如下: 1、内容的特定性。即死刑剥夺的是个人的生命权利。据此,可以将死刑与以剥夺个人的其他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相区别。 2、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即死刑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也就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行为。这样就可以将死刑与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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