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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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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依据之一。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率比较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成为推行控辩式庭审的一大障碍。为此,笔者就刑事自侦案件中的证人当庭翻证现象做简要剖析: 一、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 1、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差。刑诉法规定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可是由于许多证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如实作证的法律意识,对作证的意义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导致作证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证词稳定性较差,常常前后不一,在法庭上更容易会慑于庭审氛围任意改变原有证词,避重就轻,扰乱审判人员对证词真假的有效鉴别,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2、证人基于庇护、亲情、友情、贪利等因素的影响而当庭翻证。如在某县原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某受贿暨徇私枉法一案中,陶某为请王某尽快将其已被刑拘的丈夫放出,请系王某亲戚的吴某某说情并转送7000元钱给王某作为感谢费。吴某某在自侦环节作了多次一致的陈述,可庭审中他在庇护亲戚及维护家族利益信念的驱使下后悔先前的做法而当庭翻供,称其转送的7000元钱是陶某借给王某的,并非是送给王某的感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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