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刑罚革命与司法救助措施
| | 司法制度论文一、引子 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1] 几十年的司法制度论文审判经历中,法律人的司法制度论文良知让我对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刻骨铭心:正义的枪声结束罪犯罪恶的生命之后,往往会有一双双恨犹未平中带有几份无奈和渴求援手而又深感无望的眼睛,这样的一双双眼睛所透出的眼神告诉我,这些受到罪犯侵害的被害人的亲属(当然也是直接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罪犯严重践踏后,因为罪犯的死刑执行而索赔无望。因此,这些人往往会沦落为社会的最弱势者。有这样一个案例:牛某一家五口(年过七十的父母、妻子四十多岁,女儿十四岁)为养家在D市城关镇搞“摩的”出租,一日晚被流窜到D市的两犯罪分子杀死,留下“三孤一寡”,仅靠其妻张某开个小茶馆维持生计。法院审判两被告人死刑的同时,判决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四人)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但是,随着两被告人的死刑执行,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就执行无望了。 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现实,我有三大困惑:㈠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问题虽然从赔偿的义务主体、赔偿的(包括罚没义务)先后顺序等方面有了规制,但是其实际执行情况特别是死刑犯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几乎是完全不能到位。以上述实例看,国家对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规制几乎就形同虚设;㈡死刑犯的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落实,是否构成对我国社会稳定(现在又加上“和谐”)的障碍?应不应该引起立法与司法当局的重视?对此问题如果应以重视并加以调整的话,方略在哪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必须得到恢复与赔偿?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应不应该穷尽(而实际上是否完全穷尽了)一切手段与条件来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㈢这样一个突出的影响着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矛盾,无论从法理界还是从实务界,何以无人问津(仅指因死刑执行后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无序无力状态)?作为基层一线的小法官,我们有能力涉足这种法的规制建设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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