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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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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理论的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潮流。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正尝试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处理之中。刑事和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得到了广泛认同。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其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使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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