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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内容提要:在诉讼法学研究方面,司法救济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同国家推行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有着紧密联系。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实属急需。本文拟从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司法救济 司法和谐
     一、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
     1、司法救济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是这样定义司法救助的: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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