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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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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说理要求进行强制性的规定。针对个别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论理不够重视,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中一概而论,说理含糊不清,笼统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论证与说理不足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等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中的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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