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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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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在总结各个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总的来说,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同贪污受贿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的研究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图利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及职务行务的廉耻性,破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如何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犯罪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认定,都是本文中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 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图利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务的廉耻性,破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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