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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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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同时还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后,国家或集体对这部分财物负有民事责任,因而,承担着防止这部分私人财物遭受损失的义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也要定贪污罪。 [关键词] 公共财物 所有权 委托关系 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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