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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偷税犯罪

   内容摘要: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际情况,从偷税犯罪的构成的方面对该种犯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偷税、偷税行为、犯罪、犯罪构成
   一、关于偷税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只在第121条中对偷税罪作了简单规定,其内容过于笼统、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便具体掌握和操作,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形式弥补其立法之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偷税犯罪问题愈来愈严重。为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会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偷税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偷税犯罪的条款,实践证明很有必要。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近年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在吸收《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基础上,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偷税罪的基本犯罪手段。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均属偷税犯罪行为的基本犯罪手段。从而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偷税犯罪行为予以充分制裁。(二)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确定了构成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这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这一规定确定了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基本的数额标准。这包括偷税比例和偷税数额两个必须同时达到的标准。其中的比例标准表明偷税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的程度;其中的比例标准表明偷税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规模,反映出行为人偷税的恶性程度。这个双重数额标准从不同角度全面地体现出偷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而是比较科学的,也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此同时,修订后刑法对反映偷税危害程度的其他严重情节也作了充分考虑,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的偷税数额虽未完全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但在此前已有二次偷税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则应对其后一次偷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防止偷税者钻税收法律的空子,屡罚屡犯,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三)确定了偷税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是确定一般偷税罪与重大偷税罪的重要标志。凡是偷税数额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标准的,均应加重处罚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体现了立法对重大偷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精神。(四)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适用范围。除纳税人之外,扣缴义务人与单位均可成为偷税罪主体。何谓偷税罪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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