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论文中心 论文分类 论文搜索 论文发表 汇款确认 会员专区 在线购卡 服务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法学法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推荐论文
·寓教于乐教学相长——加强
·新课程标准下学生数学学习
·提高农村配电网供电可靠性
·输电线路防雷改进措施的研
·初中数学学习指导的实践与
·物业管理服务的创新与延伸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物业保安如何服务
·吃鱼能使人变得更聪明、更
·论安全管理活动年
科目列表
市场营销 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社会实践 先进教育
伦理道德 艺术理论 环境保护
农村研究 交通相关 烟草论文
电子电气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电影艺术 国学论文 材料工程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信息技术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自然论文 德育管理 农村教育
素质教育 三个代表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哲学论文 工商管理
证券金融 社会学 审计论文
会计论文 建筑论文 电力论文
水利论文 园林景观 农林学
中医学 西医学 心理学
公安论文 法学法律 思想汇报
法律文书 总结报告 演讲稿
物业管理 经济学 论文指导
计算机 护理论文 社会调查
军事论文 化工论文 财政税收
保险论文 物流论文 语言教育
教育教学 给水排水 暖通论文
结构论文 综合类别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近年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较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分析研究。对这些案件在适用缓刑时,应严格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应过于宽泛。
     一、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缓刑存在一些问题。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多是身份犯,被告人往往具有一定的职位、身份,对其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即对其予以沉重的打击,其社会地位予以动摇、社会评价受到否定,其再犯贪污、受贿的职务条件予以剥夺,他们也一般不会成为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体,因此,司法机关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较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很少有再犯罪而被撤销缓刑的。
     但在实践工作中,有这样几类判缓刑案件的值得商榷:1、拖人说情判缓刑的人情案,2、犯罪分子迫于法律威严表现出悔罪态度而实际未真诚悔罪的案件,3、被起诉的犯罪数额较少,而实际上仍有其他贪污受贿事实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按起诉数额判缓刑的案件。上述几类判缓刑的案件,不是严格考虑缓刑的适用条件,未深刻理解判缓刑的意义,未充分运用缓刑刑罚执行方法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从而使缓刑的教育、惩治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全文未完>>>>>
是否要阅读全文?点卡会员将扣除1点!点击阅读全文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中心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QQ:277865656
或写信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