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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法学法律--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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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贪污贿赂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指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目前刑事理论存在身份论还是职能论两种观点,特别是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认识不一致,常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上适用遇到困难。笔者认为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一、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分成的四类: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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