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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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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1]我国的刑事羁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由于刑事羁押所具有的剥夺人身自由之严厉性,因此,其不得滥用问题备受强调人权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注;在中国,如何有效控制刑事羁押以减少、预防滥用的问题,在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改革讨论中,也是个热点问题。在对刑事羁押的各种控制方法中,就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层面而言,司法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手段。本文将基于对中国现在的刑事羁押制度的特点、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要求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所作的分析,研究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问题,以期有助于我国的受刑事羁押之人就其刑事羁押是否合法能够诉诸司法的机制早日建立。 一、 我国的刑事羁押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我国的刑事羁押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缺少由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之刑事司法标准所要求的“人身保护令”制度。[2]在我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中,两种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拘留,除了法院直接决定的逮捕,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某种要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逮捕和拘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拘留,均与人身保护令的要求不一致。这里所说的不一致,主要有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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