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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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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制度运行不畅,或许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疏漏,因此无论在实践中如何努力,总是无法满足既定的要求,二是制度设计本身科学合理,只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因而导致无法实现设定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在对一项制度进行改革时,首先应当分析其出现问题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如果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则应该改革制度本身;如果是人们执行的问题,那么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实践者的行为上,使其行动符合制度设计者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审理程序制度,显然在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疑问的,因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于是人们又摸索出了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然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同样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增长之间的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之目的。回顾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历程,从简易程序改造到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可谓矢志不移而步履维艰,辛苦颇多却收效不大,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者的视野不够宽广,思路存在局限,不能跳出原有制度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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