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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视野下的晚清刑法改革——兼论变革时代法律与社会不和谐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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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从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中国社会踏入近代已经一百六十多年了; 如果从1902 年清末修律算起,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已经一百年有余了。 百年回望,我们当然有理由为中国社会、为中国的法制而欣慰,从皇帝专制制度、《大清律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们能够清晰的听到历史前进的脚步声。 但立足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我们的心情也许就不那么乐观。因为:尽管按照现代理念建设的立法体系、司法机构已经基本完善,但现代“法治”的理想却很难说已经大体实现。一个基本的表现是:权力超越法律仍然是弥漫在中国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全社会法律信仰的程度依然很低。以至于让人不得不哀叹:一百年来,从根本上讲,中国依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回顾百年过去,中国法律走过了艰辛的历程;前瞻未来,中国法治之路依然并不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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