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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对这一新增规定有给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击的。
    一、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称谓的认识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称谓,虽然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主张,归纳起来,但“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故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正确的认识。
   要认定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否是无限防卫权,首先有必要对无限防卫权有正确的认识。对于什么是无限防卫权,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1]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享有的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3]对上述观点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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