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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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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国际人权保护,二大法系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及确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探讨。作者认为应当根据当前国际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史确定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只有围绕这些原则,才能循序渐进,逐步理性制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具体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不是限制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更不是取消问题,而是如何扩大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我国现状人为追求不诉率偏低的问题,有碍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全面的落实,从起诉便宜主义精神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司法文明应突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的价值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程序本身直接体现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独立价值,不依赖于实体公正而生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辩正统一的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了体现司法文明,应以程序公正为先。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程序违法的排除优先加以考虑,但不是对所有程序违法一律进行排除,与之配套的若干例外同时出台,这与公平效率相兼容原则并不矛盾。以程序公正排除某些证据,自然会影响案件的诉讼,甚至会致使案件搁浅无法再进行下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此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渠道,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的方法加以解决。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势必会给受几千年封建传统意识影响而形成的“工具主义”、“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社会公众理念及价值观带来冲击和阵痛,然而阵痛则孕育着新的价值观和强大生命力,最终必然会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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