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法体系的衔接缺陷及其完善
|
| |
内容提要 根据立法论,1994年《监狱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刑事法体系,然而,刑事法体系微观衔接欠佳不容忽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互之间在衔接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不足,有待完善。 关键词 刑事法体系 成员法 立法法 基本法 犯罪和刑罚 衔接 我国现行刑事法体系,由1994年《监狱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所构成,标志着我国刑事法体系日臻完善①;然而,微观上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法体系的构筑者———《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之间在衔接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不足,有待完善。 一、刑事法体系微观衔接欠佳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缺陷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内容,必须要经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确认,否则《刑法》规定的内容毫无价值。所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衔接关系,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衔接缺陷较为明显②。 1 关于级别管辖。《刑法》将“反革命罪”代之以名副其实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反革命案件”。依现行《宪法》、《刑法》,我国已不存在反革命犯罪,当然也就没有反革命案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显滞后。
|
|
|
|
|